【獎學金】國立高雄大學碩士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碩士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

96 年 09 月 28 日本校第 8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7 年 10 月 24 日本校第 9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5 月 10 日本校第 13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 104 年 4 月 10 日第 144 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4 年 10 月 23 日第 117 次主管會報修正第 3、4 條,104 年 10 月 30 日第 148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 3、4 條,104 年 11 月 9 日發布
105 年 10 月 21 日第 123 次主管會報修正名稱及第 1、2、3、4 條,105 年 12 月 2 日第 156 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第 1、2、3 條,105 年 12 月 15 日發布
106 年 3 月 10 日第 125 次主管會報修正名稱及第 2、3、4 條,106 年 3 月 24 日第 157 次行政會議修正名稱及第 2、3、4 條,106 年 4 月 10 日發布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碩士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碩士班、產業碩士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入學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透過本校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或一般入學考試錄取註冊入學就讀之研究生。
二、透過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招生考試錄取註冊入學就讀之本校畢業生。
三、透過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錄取註冊入學就讀之本校畢業生。
本辦法以下條文所稱之研究型國立大學,係指台大、成大、清大、交大、陽明、中央、中山、中興、政大、台灣科大與中正等 11 校。

第三條 碩士班獎學金對象、條件及額度規定如下:

 一、適用本校或他校畢業生者:

 (一)參加本校及研究型國立大學任一校之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同時名列本校及研究型國立大學之一校正取生榜首,並至本校碩士班註冊入學就讀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獎學金新台幣 10 萬元(分成 2 學年每學年第 1 學期註冊後頒發 5 萬元)。
 (二)參加本校及研究型國立大學任一校之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同時名列本校及研究型國立大學之一校,一為榜首,另一為非榜首正取生,並至本校碩士班註冊入學就讀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獎學金新台幣 6 萬元(分成 2 學年每學年第 1學期註冊後頒發 3 萬元)。
 (三)參加本校及研究型國立大學任一校之碩士班甄試或考試,同時名列本校及研究型國立大學之一校,均為非榜首正取生,並至本校碩士班註冊入學就讀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獎學金新台幣 2 萬元(入學第 1 學年第 1 學期註冊後頒發 2萬元)。
 (四)參加本校碩士班一般入學考試名列榜首,並至本校註冊就讀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獎學金新台幣 2 萬元(入學第1 學年第 1 學期註冊後頒發 2 萬元)。

 二、適用本校畢業生者:

 (一)本校畢業生學士班學業總成績名次在前 50%以內(小數點第 1位四捨五入)者,入學第 1 學年第 1 學期註冊後頒發獎學金 5仟元。
 (二)本校畢業生就讀本校碩士班者,入學第 1 學年第 1 學期註冊後頒發獎學金 2 仟元。
 同時獲得前項第一、二款獎學金之研究生,應擇獎學金額度較高者領取。

第四條 本校畢業生就讀本校產業碩士專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者,入學第1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頒發獎學金2仟元。

第五條 各系所於每學年第 1 學期正式上課後二週內,將獲獎名單與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教務處簽陳核准後辦理頒發獎學金事宜。

第六條 獲獎學生註冊入學就讀後,如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暫停頒發獎學金,俟復學後再行頒發;如辦理退學者,停止頒發獎學金。
若在學期中辦理當學期休、退學者,學生當學期已獲頒之獎學金不必繳回。
獲頒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獎項學生得依校內相關規定條件申請其他獎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之獎學金經費來源由校務基金經費撥付。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訂施行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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